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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快讯 | 赞华集团济南分公司正式启航,助力华北人力资源新生态建设
						桂香时节,喜讯传来。2025年9月22日,赞华集团全国销售中心华北大区济南分公司正式启幕,隆重举行开业仪式。这不仅标志着赞华在华北区域战略布局的进一步深化,也意味着集团将以“科技+人才”双引擎,更好地服务山东企业、赋能区域就业发展。
济南分公司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6266号融建财富时代广场2号楼810室,将以全新姿态开启“智服济南、辐射华北”的新征程。
新城启新篇
办公升级,服务提质
济南分公司的设立是赞华华北战略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新办公室采用现代开放式布局,配备先进办公设备,兼顾协作效率与专业接待需求。开放式工区促进团队无缝沟通,独立洽谈区则为客户提供静谧舒适的交流空间,便于深入沟通企业需求,量身定制人力资源解决方案。
区位蕴新机
枢纽布局,高效触达
分公司选址济南西部新城核心区域,经十路黄金地段交通便利、商业配套成熟。这一布局不仅彰显赞华对华北市场的重视,更有助于整合本地资源,提升服务响应速度,让“数智人力服务”更高效地触达每一家企业,为区域发展注入新动能。
扬帆新航程
同心聚力,共赢未来
开业是起点,服务是根本。济南分公司将延续赞华“客户为先、创新为驱、人才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托集团资源优势,结合本地市场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专业交付能力。
未来,团队将深入华北市场,聚焦客户痛点,提供涵盖招聘、培训、管理咨询等全方位人力资源支持,以专业与创新助力企业成长。相信在集团的支持与全体员工的努力下,济南分公司必将在华北市场这片广阔的天地中乘风破浪、勇创佳绩,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开工大吉,前景可期!祝愿赞华集团济南分公司茁壮成长,与广大客户携手共绘“智服人力、共赢未来”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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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耀进阶 · 数智领航 | 赞华集团蝉联2025上海百强企业四大榜单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和解放日报社于9月23日在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会议厅联合召开2025上海百强企业新闻发布会。上海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会长刘家平主持会议,新华社、人民日报、解放日报、上海电视台等中央在沪媒体和上海主流媒体记者、部分百强企业代表参加会议,见证新一轮上海百强企业榜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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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快讯 | 热烈欢迎汉中市人力资源行业协会领导一行莅临赞华考察交流
						
2025年9月18日,一场以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为主题的交流活动于赞华集团上海总部成功举办。汉中市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会长李冰亲自带队,携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人力资源市场科科长李文铎,以及汉中市众益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永胜、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监事长胡志勇、汉中市榕胜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会长崔胜波、陕西鎏昱玮晟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副会长刘光彦、汉中市民之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理事孔晓、汉中华盛亿科技能学校理事杨兵、汉中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何龙及工作人员庹园沁等核心成员组成考察团,专程赴赞华集团上海总部考察交流,共同探寻沪汉两地人才服务合作的新机遇。
沉浸式探访 + 深度解读
解码赞华发展硬实力
赞华集团对考察团一行到访予以高度重视和热烈欢迎。公共关系中心副总经理肖宾、华东大区销售总监周祺,以及张晓明、人事行政中心曹家辉等共同参与接待。人事行政中心曹家辉系统介绍了赞华集团的发展历程:企业从人力资源服务起步,逐步构建起“人才服务 + 教育经营”双轮驱动的战略生态。他深入解读了集团在服务模式上的创新——通过数字技术打通“人才挖掘、培养、输送、留存”全流程,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定制化解决方案。聚焦核心业务 + 直击行业痛点,互动交流见真章
座谈交流环节中,华东大区销售总监张晓明就赞华集团的核心业务架构进行了系统阐述,聚焦于产教融合战略的实施路径。集团通过联合高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将真实产业需求嵌入教学流程,真正实现“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无缝对接”。这一模式既为企业持续输送具备实战能力的技术人才,也为求职者开辟更宽广的就业通道。该战略与汉中市依托科教资源打造人才高地的目标高度契合,赢得了考察团的广泛认同。
张晓明还结合多个实际案例,生动展示了赞华在互联网、制造、现代服务、精工科技等多元领域的客户服务能力与覆盖优势,并进一步分享了集团在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技能人才培育方面的社会责任实践,全面呈现了赞华的综合实力与企业担当。
随后,围绕考察团关注的“人力资源行业数字化转型难点”和“区域人才供需匹配策略”等核心议题,华东大区销售总监周祺凭借其深厚的行业积淀,以“案例+数据”相结合的方式作出深入浅出的回应。他从政策背景解读到落地执行方案,从行业全局趋势到地方特色举措,每一个解答都紧扣汉中发展实际,使交流内容兼具前瞻性与实操性。现场互动气氛热烈,双方不断碰撞思维火花,并就若干具体合作方向初步交换意见,为未来协同共赢奠定良好基础。
锚定协同发展
擘画沪汉人才合作新蓝图
赞华集团公共关系中心副总经理肖宾表达了深化合作的意愿。他强调,上海与汉中在人才和产业方面各具优势,赞华将以此次考察为契机,建立两地协同机制:一方面深入调研汉中企业人力资源的多元需求,另一方面依托集团数字技术和服务经验,量身打造“精准匹配、高效落地”的解决方案,以专业服务搭建人才与产业桥梁,为两地发展注入新动力。
汉中市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会长李冰对交流成果高度认可。他指出,汉中科教与产业资源丰富,与赞华在教育培训和产教融合方面的成熟模式高度互补。未来可整合双方优势,共同探索产教协同新路径,构建具有前瞻性的人才生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双方达成共识,将以此次交流为起点加快推动多领域合作落地,涵盖人才共育、就业拓展、产业对接和数字化服务等多个维度。未来将以创新思维破解难题,以务实行动推进合作,携手开拓沪汉人力资源服务共赢新格局,共绘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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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官方新政 | 2025年社保基数重磅调整!全国多地上下限上涨
						
近日,全国多地陆续公布了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新调整方案,这一举措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整理一期最新的政策。
一、2025 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汇总
上海
自2025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37302元/月,下限调整为7460元/月。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434元/月。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需在2025年10月底前缴纳因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补差部分,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北京
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811元,自2025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54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78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778元执行。
浙江
2025年缴费基数上限按2024年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5299元/月,比上年提高369元/月;下限按2023年加权平均工资8310元/月的60%确定,为4986元/月,比上年提高174元/月。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一定数额,单位缴费金额也有相应变化。
江苏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安徽
2025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556元/月,下限为4311元/月,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河北
2025年全省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6678元/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4007元/月(60%),缴费基数上限为20034元/月(300%)。2025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410元。
四川
2025年度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38元/月,下限为4588元/月。
缴费基数普涨,政策灵活性增强
从各地的调整情况来看,社保缴费基数普遍呈现上调趋势。这一调整是基于上年度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增长的实际状况。下面整理出全国社保基数变化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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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快讯 | 陕西省汉中市驻沪领导莅临赞华交流:聚焦五大产业优势,共绘沪陕“双向互通”新蓝图
						2025年9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主任杨建、副主任李光,以及金商会客厅主理人陈荣等一行莅临赞华集团参观交流。此次访问旨在进一步推动沪陕两地合作,拓展区域经济与企业协同发展的新路径,为双方合作注入新活力。
赞华集团公共关系中心副总经理肖宾、人事行政中心曹家辉等对代表团一行予以热情接待。交流活动在轻松融洽的氛围中展开。
座谈会上,曹家辉详细介绍了赞华集团的发展历程,强调以科技、创新、高效为核心的发展理念,并分享了集团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取得的多项成就。肖宾总则系统阐述了赞华八大主营业务板块,深入解读了企业文化、荣誉成果,以及集团在社会责任和行业推动方面的具体实践。
作为一家以创新为驱动的高科技人力资源服务商,赞华始终将人才视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注重人才的引进、培育与激励,致力于为员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与创新氛围。来访领导对赞华的发展理念与行业贡献表示高度认可,认为赞华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为行业树立了典范。
随后,双方就未来合作方向展开初步探讨。杨建主任详细介绍了汉中驻沪联络处的职能,并重点推介了汉中市以装备制造、现代材料、文化旅游、绿色能源和特色农业为代表的五大核心产业,强调了汉中在区域政策、税收优惠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优势。
杨主任表示,期待赞华集团赴汉中实地考察,与市人社局、组织部、高校等开展广泛合作,借助赞华的平台推动汉中人才走出去、产业引进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通”,助力区域高质量发展。
肖宾总对杨主任的建议作出积极回应。他表示,赞华在新兴领域资源丰富、经验深厚,愿与汉中市展开多维度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共赢发展。集团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
此次交流不仅深化了双方的了解与互信,也为未来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双方一致认为,沪陕合作空间广阔、潜力巨大,后续将加强沟通,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与新路径。
赞华集团将以此次交流为契机,持续吸纳各方建议,不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创新与探索。同时,集团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政府、企业等多方协作,共同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期待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沪陕合作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携手绘就协同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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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荣耀 | 305强!赞华集团再度跻身2025中国服务业500强
						金秋送喜,硕果盈枝。2025年9月18日,2025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暨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发布会在重庆隆重举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会上权威发布“2025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赞华集团凭借卓越的综合实力、持续的创新服务和领先的行业影响力,荣列榜单第305位,这是集团第二次斩获该项殊荣,再次彰显了其在现代服务业中的优势地位与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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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职场新人工资Q&A:病假工资具体怎么算?
						应届生小孟上月入职一家化工企业,担任检验员,双方约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资8000元。本月初他得了病毒性肺炎,医生开具了1个月的病假单,提醒他一定要积极治疗,好好休养。小孟还在试用期,他这病休1个月的工资该怎么算呢?马上来听听仁仁博士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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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提醒注意!增值税申报常见的六大误区
						日常工作中,企业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会因对政策理解不足、操作不当等原因,陷入各种误区,影响企业的纳税缴费信用和正常经营。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析增值税申报常见的六大误区及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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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干货解读 | 关于竞业限制的官方解读《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作政策解读。
 
01、出台《指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竞业限制制度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的问题。有的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有的随意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有的仅支付较低的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等。这些不当做法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纠纷,既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有少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刻意规避违约责任,侵害了企业的利益。针对这些问题,为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近期,我部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企业、劳动者、专家学者、仲裁机构、法院等各方面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了《指引》,细化了竞业限制合规实施的具体要求。企业可参照《指引》,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合理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在妥善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02、《指引》如何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
答:为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指引》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首先,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第二,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可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但必然会对劳动者就业择业、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企业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有一定的实施成本。为此,《指引》引导企业可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应开展必要性评估。第三,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大量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员等均作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等问题,《指引》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第四,明确了企业与实施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公平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不平等的竞业限制协议,如随意扩大禁止劳动者从业范围,而不考虑是否与本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一律按照最长的2年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考虑劳动者所掌握的经验、技术、客户信息等时效性;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回避竞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指引》针对性地做出相应规范,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并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等。
03、《指引》如何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
答: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是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经济补偿是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违约金是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向企业支付的相应金额。实践中有的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过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有的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而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等,针对这些问题,《指引》做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确定经济补偿的参考因素。企业应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经济补偿。二是明确经济补偿标准与竞业限制期限相适应。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50%。三是明确经济补偿支付形式。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四是明确合理确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04、出台《指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引导劳动者依法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指引》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全面履行协议规定。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二是了解核实从业情况。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三是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四是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05、《指引》对竞业限制争议的解决途径做出哪些规定?
答:《指引》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对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同时,《指引》还明确,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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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官方新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引导企业依法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实施竞业限制,企业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
第六条 
企业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实施竞业限制,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制从业的企业和地域等。
确定实施竞业限制的,应开展必要性评估,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七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条 
企业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竞业限制的实施原则、涉及岗位、限制从业范围、经济补偿标准等作出一般性规定,但不得以规章制度替代竞业限制约定。
企业应适时对本单位保密制度、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坚持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在入职时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有关事项的,在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变化等,对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进行评估,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如不需启动竞业限制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的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严重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及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相关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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